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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根据《移民和国籍法》(INA)第 203(b)(5)条,即《美国法典》第 8 编第 1153(b)(5)条,美国国会设立了第五类就业优先(EB-5)移民签证类别。该条款规定,每年向寻求永久居民身份的合格个人发放 10,000 份移民签证,理由是他们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
为了鼓励通过 EB-5 计划移民,国会于 1993 年设立了区域中心投资计划。该计划专门为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投资计划提出申请的外国投资者每年预留 10,000 份签证。通过指定区域中心申请 EB-5 移民签证的投资者一般必须进行 105 万美元的合格投资。某些高失业率或目标就业区(TEA)的投资额较低,为 80 万美元。此外,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通过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至少 10 个就业机会。
EB-5 区域中心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各行各业的人士,其中包括:专业人士、商人、希望为子女教育提供便利的人士以及退休人员。如果您的目标是在不积极管理企业的情况下成为永久居民,那么使用 EB-5 类别的区域中心通常成本更低,也更方便。EB-5 区域中心将把您的投资资金用于活跃的项目。
在目标就业区(“TEA”)的投资需要 80 万美元。在其他地区的投资需要投资 105 万美元。由卡罗莱纳州外国投资中心赞助的所有项目都位于目标就业区内。
不需要。EB-5 签证计划允许您在美国任何地方居住,以保持永久居留权。
法律上可以。但是,来自没有可靠税务和其他财务文件的国家的人需要更积极地证明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和来源,以处理 EB-5 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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